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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登记流程
发布时间:2017-07-06    来源:江苏射阳经济开发区

一、办理流程

  1、名称核准

  办理地点:县行政中心工商局窗口初步核准,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外资处窗口办理

  所需材料:

  ①投资方资格证明(企业需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②名称核准申请书(需公司盖章)

  ③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办理时限:盐城市开头的名称核准3个工作日办理、江苏省开头的名称核准需10个工作日

  2、商务局批复、批准证书

  办理地点:县行政中心商务局窗口

  所需材料:

  ①请示报告(公司盖章)

  ②名称核准通知书

  ③外方投资者公正函及资信证明

  ④授权委托书;(如外方公司法人不能签字,则需授权另一个人代为

  ⑤签字并加盖股东公司章,授权书上的法人签字必须本人签

  ⑥境外股东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公司盖章)

  ⑦境外主体资格申报表

  ⑧文件报送目录

  ⑨章程

  ⑩公司住所使用证明

  ⑪盐都区政府批复

  ⑫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表

  ⑬用地预审意见及红线图

  ⑭董监事(如设立董事会则需董事会成员任命书)、法定代表人委派书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⑮可行性研究报告

  ⑯环评及审批意见

  3、工商局初审意见

  办理地点:行政审批中心工商窗口

  所需材料:

  ①《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②《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③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④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⑤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⑥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⑦住所使用证明

  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⑩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⑪外方股东公正函(需商务局加盖与原件一致章)

  ⑫批准证书原件

  ⑬商务局章程批复原件

  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4、市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办理地点:市行政审批中心工商局外资窗口

  所需材料:

  ①县工商局初审意见

  ②工商申报全套材料(上面第3款)

二、提供材料规范要求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以中外合资经营形式设立公司的,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其他形式设立外商投资公司的,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原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4、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盖章,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6、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境外非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与我国建交的国家,还需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香港和澳门地区投资者按照专项规定由中国委托的公证人进行公证并经中国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

  境外自然人投资者:

  外国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香港、澳门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台湾地区自然人来我省投资的,提交台胞证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华侨来我省投资的,提交中国护照及定居国的居留证件原件核对后,可不需要进行公证和认证。

  公证主体是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提交职工民主选举的证明。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应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9、公司住所合法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市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由有限责任公司的境外股东(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明确授权其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被授权人可以是境外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被授权人、被授权人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签署新的《外国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12、发改委批文。

  13、环评批复。

  14、可行性研究报告。

  15、投资方境外银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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