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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众创空间发展的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6-08-03    来源: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射阳县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众创空间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众创空间建设

  1、鼓励申报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对众创空间的房租、水电、宽带网络等运营费用前三年按50%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20万元。

  3、对吸引创客及培育小微企业成效显著的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奖励。

  4、现有“苏科贷”、“创业贷”等科技金融产品覆盖至众创空间营运主体,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众创空间营运企业优先给予最高500万元科技贷款支持。

  5、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等条件的前提下,新型孵化机构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按有统一编号、固定界址点、独立使用功能的空间进行分割登记、转让。

  二、促进创客资源集聚

  6、对进入众创空间满一年的创客和团队,分别发放5万元和10万元的科技创业券,用于第一年度购买原材料、科技咨询服务、分析测试服务、科技信息服务等补贴。

  7、设立射阳县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在我县设立的天使投资基金给予最高30%的参股。鼓励和支持天使投资基金、众创空间种子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创客项目进行股权投资。对投资发生损失的,按首轮投资实际发生损失额的20%给予县级补偿,最高100万元。

  8、对进入众创空间的创客及项目提供首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个人创业的,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担保贷款;创办智力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按规定给予贴息。

  9、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低于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取得的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税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完善孵化服务功能

  10、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按照首批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5%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1、鼓励初创企业运用科技保险分散化解科技创业风险,对初创企业的科技保险费用,按7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2、支持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科技金融、研究开发、检验检测认证、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等科技服务机构为众创空间提供服务,凭实际发生的服务记录给予补贴,连续两年,每年每家最高5万元。

  本文件执行期限暂定三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文件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射阳县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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